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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界一詞,來源於佛經。佛光大詞典記:結界,梵語**-bandha或bandhaya-**an(音譯畔陀也斯曼)。依作法而區劃一定之地域。
[編輯本段]一、依「白二羯磨」之法
隨處劃定一定之界區,以免僧眾動輒違犯別眾、離宿、宿煮等過失。有關結界之範圍、方法等,諸律所說頗有出入,今依四分律所整理者,大別為攝僧界、攝衣界、攝食界等三種。
[一]攝僧界
即比丘集聚一處,為便利布薩(共住而行說戒懺悔之儀式)等行事,避免境域太廣而疲於奔馳所設之地區。分為自然界與作法界二類。
自然界,又稱不作法界,係指不須特別加以建立,而依天然地形所劃定之地區。略分四種:
(1)聚落界,有可分別聚落與不可分別聚落兩種。可分別聚落,依準十誦律之說,係指以一聚落為界。不可分別聚落,依準摩訶僧祇律之說,係以六十三步(六尺為一步)為界。
(2)蘭若界,有二種,若無訶法之人,則於距離聚落一拘盧舍(一說相當於六百步,雜寶藏經謂五裏)之空靜處為界;其中若有訶法之人反對之,則得以五十八餘步為限(善見律毘婆沙謂七盤陀之量),彼等反對者則於此範圍之外自行作羯磨等法。
(3)道行界,比丘遊行時,可隨所住之處以縱橫一拘盧舍為界;於此範圍內,則不得有別食、別布薩之情形。
(4)水界,即於離開陸地之船結界。
上記四界之中,由於聚落界及蘭若界各有二種情形,故凡有六相之不同。
作法界分為三種,即
(1)大界,有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別(又稱單法同)。其中以「人法二同」為主,其餘二種隨緣別開。所謂「人同」,係指於同一住處、同一說戒之界區內,僧眾和合共住;所謂「法同」,係指每半月集合,行布薩說戒之法。大界之範圍,以一伽藍地之外界為最小極限,廣至十裏,乃至百裏。結此大界,為欲令說戒等僧事時,使一聚之僧和集,無一人乖隔。又大界宜以其地明顯可見之山、河、樹林等為界畔,稱為界相。《四分律》卷三十五舉出樹下、空處、山、穀、村界等十九種界相;《善見律毘婆沙》卷十七列舉山相、石相、林相、樹相、路相、江相、蟻封相、水相等八種界相。大界之形狀,諸律所說亦不一,《善見律毘婆沙》卷十七以方形、圓形、鼓形、半月形、三角形等五種為「結界五相」。此外,結大界時,界相內眾僧會集後,久住之僧須宣唱四方之界相(山或石等),而作「同一住處、同一說戒以為結界」之告白,此即稱唱相。
(2)戒場,僧中有犯戒之事端,為行懺罪,或行受戒等之法,須會同四人眾乃至二十人眾,為避免僧之疲極,特結四方形之戒場,稱為四方界相。此戒場最少要容二十一人。按印度之戒場,原是露地,其內不得建僧房,但得以置佛殿及菩提樹;又因戒場僅係秉受戒法之處所,故以揀擇精粗為主。起初戒場結於大界之外,後因賊難而聽許在大界內結。結界之次第為先結戒場,後結大界;若已先結大界,必須解去大界,再結戒場,次結大界。結界圖(出自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於大界內結戒場,必先豎立三重之標相(見圖)。即戒場四周,以自然之空地圍住,大界以自然界圍起,外部四周之黑格為大牆,內部之黑格為小牆,最內部之長方形為戒場,內部之東北兩麵以小牆為標相,即小牆之下上(下即牆際,上謂地麵)為自然界之體;南西兩麵之大牆內,若無標相,距大牆一尺八寸之遠,以戒場之東南、西南、西北之三角形以繩連起為戒場之界。小牆之外,大牆之內,稱為大界。以小牆內院及繩標結戒場,稱為「戒場外相自然界內標」;以小牆及大牆結大界,稱為「自然界外大界內相標」;大牆四周,稱為「大界外相標」。又若大界與戒場並結,則於解界時,須先解大界,次解戒場,次第不得顛倒。
(3)小界,恐因惡比丘等從中作梗而退廢法事,故特限於某時所結之暫時界區。亦分三種,即為受戒、說戒、自恣等三種情形而結者。據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二(大四○?一四中):「明小界者,此並因難事,恐廢法事,佛隨前緣,故開結之。並無正量,隨人坐處即為界相。一為受戒,開結小界,舊準戒場身外有界,今依文取義,全無外相,如正加中。二為說戒事,下至四人直坐。三為自恣事,下至五人圓坐。此三無外量者,由是難開,隨人多少,若限約外量,終非遮難。故文雲,今有爾許比丘集者,止取現集之僧,坐處有地,依地結之,若事作已,即製令解,不同前二以久固作法,人所依止。」亦即為遮難而臨時所結之界,稱為小界,無範圍、形狀等之限製,又非如大界及戒場之久固作法,完成所作之事即行解界。其羯磨結法,亦準前可知。總之,攝僧界之自然界中,就處所而言,有四種不同;就範圍大小而言,有六種差別。作法界中之大界、小界各有三種,再加上戒場,即成七界。
[二]攝衣界
又作不失衣界、不離衣宿界。即劃定一範圍,避免比丘動輒違犯離宿之過;然亦可視為以此特定範圍限製比丘不可違犯此過。離宿,意指比丘離其三衣而宿;若劃定一特定範圍,則於此範圍內即可不須時時攜其三衣,而免除不必要之羈絆。波羅提木叉三十舍墮法第二條即為離宿之規定。亦分自然界與作法界二種。
[三]攝食界
即規定結界食物之貯藏所、許可烹煮食物之界區,使比丘不犯宿煮之罪。所指定之地,稱為淨地(或稱淨廚);於此區域內煮食,即不犯此過。其實際作法,分為通結與別結兩種。如欲解除上述之結界,則如結界時,亦須經白二羯磨之作法方可解除。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二之一(大四○?二○二下):「衣界者,攝衣以屬人,令無離宿罪;食界者,攝食以障僧,令無宿煮罪;僧界者,攝人以同處,令無別眾罪。」〔毘尼母經卷二、卷七、卷八、摩訶僧祇律卷八、五分律卷十八、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四分律卷四十三、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上、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一、卷上二、卷中二、卷下一、卷下二、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二、釋氏要覽卷下〕(參閱「五種結界相」1187)
二、指「女人結界」
即禁止女性出入之場所。
三、佛堂內之內陣
佛堂內之內陣(係安置佛像之中央部分)與外陣(指內陣之周圍,或一般參拜席位之外側),此兩陣之地區,以欄杆圈圍,亦稱結界。
四、密教之結界法
密教於修法時,為防止魔障侵入,劃一定之地區,以保護道場與行者,稱為結界、結護(結界護身之意)。其結界之法有多種,據《不空絹索經》卷二、《陀羅尼集經》卷一等載,可加持白芥子,並散之於四方上下以為結界。《蘇悉地經》卷下供養品謂,以地方界、空界、金剛牆、金剛城等真言結界之。
一般密教修法常用之結界,多依《準陀羅尼集經》卷三、《軍荼利儀軌》等之說,而行下列之五種結界,即:(一)地結,又作金剛橛,立橛於大地。其橛之根或謂至金輪際,或謂至水輪際等,為十八道契印之第六。(二)四方結,又作金剛牆,若無四方之牆,則以三胡牆為牆,為十八道契印之第七。(三)虛室網,又作金剛網,以金剛網張於虛空,網端垂於金剛壇上,為十八道契印之第十四。(四)火院,又作金剛炎,以火炎旋繞於彼空網四周,可退除天魔波旬之障難,為十八道契印之第十五。(五)大三昧耶,為前火院以外之總結界。此大三昧耶,於十八道契印法及如意輪軌均未記載。
上記五種結界,於修法時各依三部、五部之別,而結誦該部部主明王之印明,即佛部時用不動明王之印明,蓮華部時用馬頭明王(或大威德明王)之印明,金剛部用降三世明王之印明,寶部用軍荼利明王之印明,羯磨部則用無能勝明王(或金剛夜叉)之印明。
結界區域之廣狹,依經軌之說,極大者可至一千由旬,其次九百、七百、五百、三百、一百,乃至一由旬,小者或七肘、五肘、三肘、一肘等之量,乃至一手掌、一指甲之量。要之,皆以行者自心之廣狹而建立壇場之界區;然實際修法時,常局限於修法壇之四周,或以道場之殿堂為結界之域。
結界之形狀,多依所修之法而異,若修息災法,采用圓相,修增益法用方相,修降伏法用三角相,修敬愛法用蓮花相。又密教之結界亦以事、理而別為二種,如上記所說劃定區域、結誦印明等之實際作法即屬於「事結界」;若行者僅以觀想之法完成結界,則屬於「理結界」。
法術
是一種非常強大的力量,以施法者製定的地方(一般的自己本身)為中心,形成一個可以全方位承受任何攻擊的無形防護罩,無視並反彈某些普通攻擊,並且使指定的對象無法進入結界內部,在其強行闖入時阻止並對其造成傷害。
結界承受的攻擊時有限的,某些異常強大的攻擊可以摧毀結界。但是過於弱小的攻擊對於結界的影響幾乎為零。
結界依靠施法者施法時的能量,或某些物體提供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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