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字數:1559 更新時間:12-03-07 23:21
以下是此文的一個重要背景,可能理論性比較強和繁多,但卻是此文的一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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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作為由教師、管理者、員工和學生組成的社會共同體,在決定其核心利益的問題上理應由共同體所有成員在保障其個人基本人權的基礎上共同決定,這樣才符合人民主權的思想。
從《學生司法憲章》可以看出,在校園司法事務委員會、陪審團的組成,聽證會、陪審團審議、終審陪審團複審等工作無不體現了普通學生在校園管理中的參與地位。正如美國學者布萊克所說:“所有的公民均在某種程度上參與政治領導人和決策的選擇;個人的選擇權由有效的公民自由得以保障。”
現代民主憲政的運作和發展,關鍵在於政治參與,民主政治從根本上說就是民意政治,參與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民眾的參與程度(即多大範圍內參與和在什麼事情上參與)是衡量民主發展的標尺,而建立由普通學生為重要組成部分的校園陪審團審理學生違紀案件正是賦予學生參與權,“以共同和理性的溝通途徑來化解衝突,尤其是賦予利害關係人參與表示意見之機會,使人民能直接參與決策機製,實現人民直接民主。”這些民主的決策使校園的平等不僅在形式上而且在事實上趨於平等,最終確立一種公平合理的校園政治和法律秩序。
學生的參與程度是衡量校園民主發展的標尺,要實現民主,學生必須能夠詳細地知道學校的活動,這就是說,參與的前提條件在於學生擁有“知情權”並能充分行使這種權力。
沒有什麼東西比秘密和神秘性更能損害民主,公眾不了解情況,所謂的學生最大限度地參與校園事務無異於一句空話,而保證學生“知情權”得以充分行使的前提條件隻能是公共事務公開。公開性是民主的應有之義,“沒有公開性而談民主是很可笑的。}}(s1作為民主政治的重要特質之一和當代司法的一項根本原則,司法公開是指司法主體在實施司法活動的過程中,除了法律規定的情形之外,必須將其司法行為公開於司法參與方及社會,讓其知曉和了解,它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一個基本價值。
在《學生司法憲章》中,司法公開主要包括校紀校規的公開、陪審團成員遴選的公開、證據(包括有利證據和不利證據)的公開、聽證會過程的公開及司法決定的公開等諸方麵的內容。無論從哪一方麵的內容來看,學生司法程序都無不反映著司法公開的精神實質。校紀校規公開意味著司法調查官對學生指控所依據的一切校紀校規必須向全體師生公開,任何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公開校紀校規的影響;陪審團成員遴選的公開包括陪審團聯盟成員和陪審團成員的公開遴選。陪審團聯盟成員遴選麵向全校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師和行政管理人員,在分別經過學生會、研究生會、學術委員會、大學管理部門委任後擔任陪審團聯盟成員。
在陪審團成員的遴選中,學生和司法調查官都擁有“絕對異議權”來排除有可能對自己不利的陪審團候選人,以保證陪審團公平公正地工作;而證據公開則是指司法調查官必須向陪審團和受指控學生出示所有有利於或不利於指控成立的證據,這些公開的證據既能幫助受指控學生做出有益於自己合法權益的選擇,又可以讓司法調查官公正地實現對違紀學生的指控;聽證會過程的公開是指陪審團在舉行司法聽證之前必須以公開的方式將諸如聽證的時間、地點、性質以及聽證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和事實問題等有關聽證的事項告知聽證參加人,以便從程序上保障受指控學生獲得聽證權,避免學校行政機關的態意專斷;至於司法決定公開指的是陪審團對受指控學生作出有影響的決定,必須向其公開,從而使其獲得司法救濟的機會。
例如,《學生司法憲章》規定,當受指控學生對一審的結果不服,可基於以下原因提起上訴:如重要程序錯誤、新提供了令人信服的新證據、發現司法事務委員會幹涉案件、部分司法調查官和司法顧問有不當行為和憲章中所保護的學生權利受到侵犯,對於上訴請求,由司法事務委員會重新組織終審陪審團重新審理。
此為美國斯坦福大學《學生司法憲章》探析——以學生權利為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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