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風雨欲襲  十三章:雨絲風絮一番番。

章節字數:1507  更新時間:11-08-12 18:13

背景顏色文字尺寸文字顏色鼠標雙擊滾屏 滾屏速度(1最快,10最慢)

    幾座大山環作一團,大山中間是一座座宏偉的建築,俯瞰而下,時不時可以看到一點點人影走動著。這一座座宏偉的建築都屬於五毒教,江湖上人們最不願意招惹的教會。因為五毒教的人雖然各個武功並不高強,但是他們善於施毒,無形中你便遇害了。因此五毒教是許多門派都想結交的。

    這幾日,五毒教來了一個新的姑娘。她的名字叫紅苕,她因為資質頗高,教主便破例讓她和幾位長老學習。隱隱的,似乎有想把她當成下一代掌門人培養的勢頭,看紅眼了許多人。而紅苕卻是不管不顧他人對自己的看法,沒日沒夜地看書學習煉毒。

    說來也巧,紅苕來的日子,正是王爺府中的白蕭公子不告而別的第三日,而從京城來到五毒教也需要三日的路程。而且那連著的幾日,陰雨綿綿,天公不作美。但是一個姑娘家的竟然可以讓自己不沾一絲泥濘爬過這麼多座山辛苦地來到這裏。

    也因此,下麵的許多人都在傳言紅苕是別的門派派來偷學自己門派功夫的人,理應將她好好問之,並且逐出門派。當然,這隻是傳言,不會動搖一位長老的愛才之心。她初來,便可以將許許多多的毒記得並且煉製出來,這是極其難得的。

    要知道,每一個人接觸這些開始,要到第二甚至第三第四年才可以有資格開爐製毒,並且以失敗居多。下麵的人都對這個姑娘既嫉妒又敬佩,但也因此流言越來越多,越來越誇張。例如傳紅苕和哪位長老有關係,因此才有了這種資質;亦或者哪位長老愛慕想討好她什麼的,諸如這類的數不盡數。但是,清者自清。

    王爺府中,東方堇已經連著許多日喝酒了,他每日入夜都在莫鴻房中度過,他每個白天都神魂顛倒地,什麼事情也不做,就是喝酒發呆看著一張小紙。就這麼過了很多日,他似乎才緩了過來,開始拚了命地看各個官員遞過的文件,入夜不是在莫鴻房中就是在書房中看一宿的書。每個人都為他焦急,莫鴻每日都勸說他,他也聽不進去。

    雖然五毒教是在幾座大山之中,但不代表五毒教消息閉塞。她聽過幾個人傳王爺府的消息,不禁湊近了點,並且好奇地詢問。那幾個姑娘也告訴了她許多關於王爺府的消息,聽得紅苕是止不住地驚呼。

    “誒呀,都是那個叫白蕭的書生離開,教得王爺每日酗酒,不然就是不睡看整宿的書,據說他府上的那個叫莫鴻侍從回來了,因為莫鴻長得極像那個叫白蕭的書生,所以王爺入夜經常去他房裏過夜。”

    “啊啊,要是我是那個書生我一定不離開啊,竟教王爺如此癡情。”

    “是啊是啊,都不知道那個書生到底長得如何呢。好好奇哦。”

    “嘿,這你就不知了吧。據小道消息哦,那個書生就是前幾個月上懸賞令上賞到天價的那個叫紅莫的少年。長得那叫一個漂亮啊,沒有一個姑娘或者公子可以勝得過他。但是這個消息別人都不知曉啊,不要亂傳。”

    “嗯嗯,我自省得。”

    就如此,一傳十,十傳百,五毒教的人無不談論著那個長得極美的讓王爺迷得神魂顛倒的書生。紅苕聽完皺了皺眉頭,咬緊朱唇。旁邊幾個姑娘一見,就笑道:“紅苕姑娘是京城來的吧,想必見過王爺吧?”

    紅苕抬眼點頭,那幾個姑娘馬上追問關於王爺的瑣事。紅苕也依依地講了些許,然後便以還有要事離開了。回到自己住的小院,紅苕取出一張麥紙,在紙上寫了那麼幾句話便讓一隻白鴿帶走。

    你這又是何苦呢,那個人離開必定是不愛你啊,你為何還要作踐自己呢?紅苕歎氣,抬頭望著白鴿飛去的方向,不知這封信能不能送到他手裏。想必送到了他也送不了回信過來,送到了這隻白鴿就該死了。紅苕眼中閃過一絲狠決,但轉而即逝。

    幾日之後,陰雨綿綿,遠在京城的一位姑娘接住了飛來的白鴿。將其腳上的紙條匆匆解下,看了看周圍,找了個角落將白鴿偷偷埋了。然後將紙條藏在袖中,一步一步緩緩地走向安定王所住的院子走去。

    而遠處的角落裏,走出了一個白衣少年,他疑惑地看了下那位姑娘離去的位置,低眼思索了一番,便搖頭離去。

    (寫得我那叫一個痛苦。。。。T。T)

    搜索關注 連城讀書 公眾號,微信也能看小說!或下載 連城讀書 APP,每天簽到領福利。

標題:
內容:
評論可能包含泄露劇情的內容
* 長篇書評設有50字的最低字數要求。少於50字的評論將顯示在小說的爽吧中。
* 長評的評分才計入本書的總點評分。

Copyright 2024 lcread.com All Rit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載本站內容。
請所有作者發布作品時務必遵守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法規定,我們拒絕任何反動、影射政治、黃色、暴力、破壞社會和諧的內容,讀者如果發現相關內容,請舉報,連城將立刻刪除!
本站所收錄作品、社區話題、書庫評論及本站所做之廣告均屬其個人行為,與本站立場無關。
如果因此產生任何法律糾紛或者問題,連城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