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字數:1724 更新時間:14-05-02 20:49
漠北大牢——審訊室
坐在桌案後邊兒,看著桌上的供詞,肖遙和秦岸互覷了一眼,皆是滿意之極。
“來人,將人犯玉芙蓉壓入死牢。”
“是。”肖遙一聲令下,兩旁的獄卒便是上前拉起了站在一旁的人,就要往牢房裏帶。
“慢著!”倏地,一個聲音自門外傳了進來,讓眾人都不敢再去接近,那個戴著麵具的男人了!
“大哥……”看著風塵仆仆趕來的莫逸,肖遙和秦岸急忙自座椅上站起身,迎了上來。
“芙蓉,你沒事兒吧?”沒有理會迎向自己的兩個兄弟,邁步,莫逸便是來到了他最關心的那個人身邊兒。
抓著那個人兒的雙臂,莫逸憂心的將他拉到了自己的身邊兒,凝著那個失蹤了一個早上的人兒,他顯得有些擔憂。他很擔心,自己不在這裏,老三和老四不知深淺,會對那個人兒用刑,很擔心,那個人兒的安危。
抬眼,看著風塵仆仆趕來的男人,玉芙蓉輕輕彎起了嘴角。
男人臉上的擔憂和那一絲絲顯而易見的慌亂,讓他很清楚的看出了男人對他的關心,也正是因為那個男人對他的這份關心和寵愛,更是讓他覺得為了那個男人,做什麼都是值得的!
“我沒事!”輕輕搖頭,玉芙蓉想讓那個男人安心。
“沒事就好,走,咱們回去吧!”聽到那個人兒親口說沒事兒。又沒有發現,他身上有什麼被鞭打、被用刑所留下的傷痕。莫逸這才稍稍安心了一些。於是,他決定先帶著那個人兒回去,然後,再好好給那個人兒檢查一番,看看,他是否被刑訊,被用刑。
“大哥,您不能帶走他!”看著拉起玉芙蓉的手,便要將人帶走的莫逸,肖遙和秦岸急忙上前攔住了他。
“為何不可?”眯眼瞧著阻攔自己去路的兩個兄度,莫逸的麵色一沉,臉上的慍色顯而易見。
想不到,到了此刻,這兩個人竟然還敢攔住我的路!他們不經允許,便將芙蓉帶到了審訊室,這已經讓莫逸十分的惱火了,而今,他們又諸多阻攔,不準芙蓉離去,這更是莫逸惱怒之極!
“大哥,玉芙蓉已經招供,花錦棠是他放走的,私放重犯,理當同罪論處!”開口,肖遙說的一臉嚴肅。
“是啊大哥,您看看,這是玉芙蓉的供詞。”說著,秦岸將玉芙蓉已然簽字畫押的供詞,遞到了莫逸的麵前。
“這種嚴刑逼供,得來的供詞。怎可算數?再者,昨夜,芙蓉一直和我在一起的,他又怎會跑到牢房裏來放走人犯呢?”對於秦岸手上的供詞,莫逸根本就是不屑一顧的,因為他相信,相信他的芙蓉不會做出這種事情來。
“將軍!”輕喚了一聲,玉芙蓉抽回了被莫逸握在掌心裏的手,和那個男人拉開了一些距離。
正當,莫逸驚詫於那個人兒的反常舉止之時,玉芙蓉卻是突然彎身,跪在了他的麵前!
“芙蓉???”看著突然跪在地上的人兒,莫逸一下子怔住了。
“將軍,對不起。我辜負了您的信任,花錦棠是我放走的,所以,我不能跟您走,我必須留在這裏,接受刑罰,承擔應有的罪行!”
“芙蓉,你……”看著低頭認錯的那個人兒,莫逸不覺瞪起了雙眼。
真的是他?真的是他放走了錦棠?
這,這怎麼可能?他與錦棠根本就不算熟識,他為何要這麼做?
他為何要為了一個不相幹的人承擔這麼大的罪名?冒這麼大的風險?這是為什麼?這到底是為了什麼???
抓過了秦岸手上的供詞,莫逸仔仔細細的看了一遍。
供詞上寫得很清楚,玉芙蓉是為了宋玉才會救走花錦棠的,而他之所以會這麼做,是因為宋玉給了他一千兩黃金。
一千兩黃金?他為了黃金出賣了我?用我送給他的腰牌放走了我的敵人?
這,這就是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這就是事實的真相?芙蓉,你真的是那麼貪財的人嗎?你真的可以為了金子,而出賣我,背叛我嗎?
“你們,是不是對他用刑了?”轉過頭,莫逸瞧向了一旁的兩個兄弟。
他不相信,他不相信,他的芙蓉會為了錢出賣他,他不信!!!
“大哥,天地良心,我們可沒動他。我清晨過來巡視的時候,他就已經坐在花錦棠的牢房裏了。後來,我一問才知道,花錦棠和宋玉已經被他放走了!”慌的搖頭,秦岸連聲否認。
不管怎麼說,這個玉芙蓉也是大哥的人,在沒有弄清楚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之前,他又怎麼會貿然的對他用刑呢?
“是啊,秦岸說的是實話。供詞是他自己親口招認的。我們並不曾逼問過!”開口,肖遙急忙為秦岸澄清。
“是這樣嗎,芙蓉?”對兩人的話置若罔聞,莫逸看向了地上跪著的那個人兒。
芙蓉是這樣嗎?告訴我,事實的真相,真的如我所看到的供詞一樣嗎?
“是的,供詞上所寫的,便是整件事情的經過。人是我放走的,玉芙蓉甘願接受一切的刑罰。”點頭,玉芙蓉承認了自己的罪行。
搜索關注 連城讀書 公眾號,微信也能看小說!或下載 連城讀書 APP,每天簽到領福利。
Copyright 2024 lcread.com All Rit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載本站內容。
請所有作者發布作品時務必遵守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法規定,我們拒絕任何反動、影射政治、黃色、暴力、破壞社會和諧的內容,讀者如果發現相關內容,請舉報,連城將立刻刪除!
本站所收錄作品、社區話題、書庫評論及本站所做之廣告均屬其個人行為,與本站立場無關。
如果因此產生任何法律糾紛或者問題,連城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