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十八章 戀人

章節字數:1379  更新時間:13-09-08 10:08

背景顏色文字尺寸文字顏色鼠標雙擊滾屏 滾屏速度(1最快,10最慢)

    一連幾日,嵐帶我到各個太陽墓葬中狩靈。把一個太陽墓葬中的靈全抓光後,就會轉到下一個。狩靈對我來說雖然有如吃飯般容易,但是體力卻會莫名其妙的消耗。

    “明明都沒怎麼活動身體,甚至也沒有想嵐一樣跑著去追靈……可是,我的肩膀啊!”活動了一下自己的身體,好像進行了幾小時的劇烈運動一樣。“不行……沒力了…………”

    “太陽墓葬,這到底是什麼地方呢?”停下來休息時,我就常常在想這個問題。

    能夠在這裏看到棺木,從當初第一次來到這開始就有種陰森的感覺,讓我很不舒服。偶爾也可以看到牆壁上畫了些圖案和奇怪的文字。但讓人奇怪的是,這個墓葬中的壁畫和我當初來到的那個不盡相同。

    定睛望去,對麵的牆上畫著一顆好大的樹和人,其中似乎還有一個穿裙子的人漂浮在半空中發光……

    “大樹……建木。太陽墓葬跟建木的關係到底是什麼?”

    “為什麼他們會奉靈歌為神靈?”

    “靈歌是美人魚……假如美人魚是他們的神靈,那為什麼鮫人又像是禁忌的存在?”

    在這個世界,似乎一見到鮫人就是要綁到火刑柱的。再想到當初那副壁畫上人類與類似鮫人的生物的戰爭,我越發的迷惑了。

    “……這種事情,直覺告訴我不可以直接問依塔或者是暮嵐。牆上的文字……如果看得懂的話,說不定能解開我的疑問。”

    越看牆上的文字就越覺得眼熟,我眯起了眼睛回憶起來。“好像在什麼地方見過,就是最近,好像,好像是……啊啊!”忽然一陣劇痛從頭腦裏傳來,腦子好像要從中裂開似的。

    “啊啊啊啊!”我捂著耳朵,蹲在牆邊。頭痛來得快去得也快。我猜可能是太累了吧,以前熬夜打通宵時也曾有過類似的情形。

    我按揉了一下太陽穴,起身走出了陰暗的地方。

    太陽墓穴外的陽光很刺眼,我捂著眼睛。“嗚,重見天日了。”

    一直在外等候的靈歌和暮嵐走過來。剛好聽到我這句感慨。

    靈歌問道:“裏麵不是也有光嗎?”

    “這一座裏頭,靈不多啊。”和外麵相比,這座墓葬簡直是小黑屋。我都要懷疑是不是有人來清理過了。

    “回馬車吧。”暮嵐說道。

    -----------------------------------------------------------------

    “要睡覺嗎?”

    “還不用。”

    馬車空間寬敞,之前幾乎每次狩靈後,我都能在馬車裏睡死。現在可能身體逐漸習慣了,所以到現在還保持著精神。

    “那麼……可以和你一起坐嗎?”靈歌的大眼睛眨呀眨的。

    我露出嚴肅的神情。發出不知什麼的哼哼聲。

    “不……行嗎?”靈歌露出失望的神色。

    “果然,我們家靈歌最有治愈感了,在靈歌身邊連精神都能很快恢複。”

    “討厭!”靈歌臉一紅,還是坐到了我身邊,他靠在我的肩膀上,柔聲道:“你沒事吧。”

    “都說靈歌很有治愈感了,看……”

    “看什麼?”靈歌起身,詫異第看著我。

    我稍微捏了捏拳頭,對著她笑道:“見過這饅頭大的拳頭嗎?”

    “噗嗤……”靈歌小手捂著嘴,輕笑起來,“支那的拳頭可沒有饅頭大,是花生還差不多。”

    “你這小丫頭,還學會開玩笑了——”

    “支那!”話被她打斷,靈歌又重新靠回了我的肩膀。“你真的沒事吧?”

    “沒事。不是給你看了花生大的拳頭了?怎麼了嗎?”

    “沒有。我好高興~”

    她露出笑臉,我也笑了。

    車外的暮嵐似乎也笑了。

    無論如何,都不希望靈歌擔心我。

    越是在乎的人,就越不想對方擔心自己吧。不想對方擔心自己的安危,擔心自己是不是傷心,甚至擔心自己是不是快樂。

    所以無論如何,都隻希望讓對方看到自己最開心,最幸福的一麵吧。

    我想這就是戀人吧?我又算不算是戀愛了呢?

    搜索關注 連城讀書 公眾號,微信也能看小說!或下載 連城讀書 APP,每天簽到領福利。

標題:
內容:
評論可能包含泄露劇情的內容
* 長篇書評設有50字的最低字數要求。少於50字的評論將顯示在小說的爽吧中。
* 長評的評分才計入本書的總點評分。

Copyright 2024 lcread.com All Rit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載本站內容。
請所有作者發布作品時務必遵守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法規定,我們拒絕任何反動、影射政治、黃色、暴力、破壞社會和諧的內容,讀者如果發現相關內容,請舉報,連城將立刻刪除!
本站所收錄作品、社區話題、書庫評論及本站所做之廣告均屬其個人行為,與本站立場無關。
如果因此產生任何法律糾紛或者問題,連城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