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字數:1732 更新時間:16-04-10 18:28
臨時拘留所。
方振宇坐在牆角簡陋的鐵床邊,望著四堵空牆,在黃昏的暮靄中泛著灰白的色澤。明天就是上庭初審的日子,他知道證據對自己很不利,無罪釋放是不可能的了,至於判決結果是死刑還是死緩,對他來說結果也差不多,都是要永遠離開喬楚和他們未出世的孩子。
一想到他們,他的心就撕裂般痛,同時痛恨自己無能為力。他一向來自信,商場上無往不利讓他以為自己可以成功操控人生,但到了這一刻,他才發現,原來自己很無用,連最心愛的人都保護不了。
當啷一聲,鐵門別打開,獄警走進來,將他帶往接待室。
來見他的林立峰和辯護律師楊瑾。
楊律師一見他便說,“方先生,明天庭審的程序很簡單,法官會問你是否認罪,你就說不認罪。”
方振宇笑笑,“我當然不會認罪,問題是,所有證據都證明我有罪。”
林立峰道,“不,方先生,你千萬別絕望,我就要告訴你,案子有了重大轉機,警方找到了新的證據,雖然目前還不是很確定,但是你脫罪的希望是非常大的!”
方振宇睜大了眼睛,“什麼新的證據?”
楊律師道:“夏至很可能還在人世。”
“什麼?!”方振宇的反應可以用震驚來形容,“你們是說夏至沒有死?”
“對。警方初步推斷,那具屍體不是夏至本人,不過等待證實還需要一段時間。當然,除了證實那具屍體不是夏至,還必須證實它的真正死因與你無關,才能使你徹底擺脫嫌疑。”
方振宇做夢也料不到事情會這樣峰回路轉。
楊律師道:“我真不明白,就算你以前拋棄他,犯得著用這種方式報複嗎?這人也真是變態得可以。”
方振宇道,“他的性格很極端,不是常人可以理解的,所以那時候我才受不了他。幾個月前他提出和我複合,我又拒絕了他,還找私家偵探查他,發掘了他不少見不得人的勾當,那些秘密要是捅給警方,估計他被判十次死刑都不夠。我也真笨,應該當時就告發他,他進了監獄,這一切就不會發生了……”
林立峰道:“你的朋友霍華德偵探昨天給你發來了郵件,喬楚讓我們看了,裏麵正是夏至在美國的非法研究的資料,證據確鑿。”
方振宇聽著,湖腦海裏電光火石閃過,“我明白了,這是騙局!是夏至一手自導自演的一場戲,目的為了讓全世界認為他已經死了,他的罪行就沒有人追究了,他就可以改頭換麵以新的身份繼續活下。而另一方麵,又順便報複了我,讓我做一個替死鬼。”
方振宇點頭,“很有道理。我目前也是這樣推斷的,不過你說你是替死鬼不恰當,替死鬼是那具屍體,那個死在夏至手裏的無辜的人。”
========================
林立峰調動了自己的關係,找來了全國最頂尖的法醫對那具屍體進行檢驗。三天後,檢驗結果出來了,如林立峰所料,這具屍體被不是夏至,但是,讓他就震驚的是這具屍體身上蘊藏的秘密,連那位解剖多無數屍體的法醫都覺得毛骨悚然。
這個人生前做了多次極尖端的整容手術,整張臉皮被換過,最後成了跟夏至一模一樣的臉。更可怕的是,這個人大腦細胞已經完全消失,僅僅留下維持生命和肢體活動的腦幹在運作,也就是說,他早已成了一具能走能能動,卻不能說話沒有自主意識的植物人,而這種狀態,維持了至少幾年。
在夏至“命案”發生前的一個星期,這個人被兩名男子從美國帶著進入中國國境。林立峰查看海關的出入境記錄,這人的護照是上的名字叫何兵,美國籍。那兩個帶他來的男人,把他送到T市後,就立即離開返回美國;而何兵,卻在T市消失了。
何兵的再次出現,就在命案發生的當晚,夏至診所所在的大廈地下車庫的監控錄像顯示:十一時左右,一個男人從出租車下來,那人帶著帽子、風衣的高領遮住了大半張臉,無法看清容貌,但是身材和夏至很相像,手裏拉著一個很大的行李箱。他上了大廈的電梯,電梯停在了診所所在的樓層。至於出了電梯後的事情,樓道的監控被動了手腳,無法拍到。
而方振宇是半個小時後,才走進大廈。
十二點左右,那個帶帽子的高領風衣的男子從大廈離開,那巨大的行李箱卻不在身邊,他上了一輛出租車。
法醫經過仔細鑒定,屍體的真正死因,而是被捂住口鼻窒息至死,刀是死者死後才被紮進心髒的。
最後,由於死者身份存疑,方振宇與死者素不相識,不存在殺人動機,而且持刀殺害死者證據不足,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他被宣判無罪、當庭釋放。
楊律師笑著迎上來,“我恭喜方先生雙喜臨門。”
這一喜不用說,那另一喜呢?方振宇心一激跳,難道是喬楚?
“今早淩晨三點,喬先生給你生了個胖小子哦!”
搜索關注 連城讀書 公眾號,微信也能看小說!或下載 連城讀書 APP,每天簽到領福利。
Copyright 2024 lcread.com All Rit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載本站內容。
請所有作者發布作品時務必遵守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法規定,我們拒絕任何反動、影射政治、黃色、暴力、破壞社會和諧的內容,讀者如果發現相關內容,請舉報,連城將立刻刪除!
本站所收錄作品、社區話題、書庫評論及本站所做之廣告均屬其個人行為,與本站立場無關。
如果因此產生任何法律糾紛或者問題,連城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