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字數:630 更新時間:20-01-13 10:39
“關於關押期限與釋放”的問題。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要說的是各個部門是怎麼受理案件,才好回答你上麵的問題,也來一個一二三四予以說明:
L,公安機關受理的案件有一百二十八種《記的不太準》;檢察院受理似是57種,主要是針對國家公務人員與類比掌權的企事業的頭頭及實際有權而犯罪的人,一句話是職務犯罪;法院自辦的案件好像有是九種還是27種,記不清了,主要是自訴案件,不需要偵查取證的案子,如家庭暴力,遺棄,虐待之類。
N,檢察院與法院自己辦理的刑事犯罪案的,能逮捕是要直接逮捕的。檢察院有批準逮捕的權利。當然,法院也有。
P,這才來說關押期限:公安機關辦案,抓人後,就要刑事拘留,期限是三天至七天,特殊性也有半個月的,還有就是邊遠山區,取證困難的,經上麵批準,也有廷長一個月的。就是說,拘留後,犯罪證據充分就要向檢察院報逮捕,檢察院認為不夠逮捕,或是不逮捕,公安機關就要放人。
Q,逮捕後,公安機關取足了證據,就把案子交給檢察院,由他們向法院提起公訴,一直到法院判罪下來,是最快三個月,一般是六個月,複雜的是一年或更長。
W,案子交檢察院後,經過再三認定,若不能定罪,或罪輕,可以不起訴,就放人,當然,公安機關可監督他們,檢察院的上級機關也要管的,除非是那種應當那麼處理的案子。
T,如果他的罪輕,隻能判六個月,可是這審判的程序下來就是六個月,,那就是一麵判,就要一麵放人了。如判一年呢,那就把另半年留在看守所待滿,當然有拘役所的地方,就把他送拘役所去服半年刑。
200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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