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字數:2440 更新時間:10-07-11 18:31
第三十回憲法全文驚天下
憲法序言已自驚人,憲法的全文更是令渤海國人聞所未聞,見所未見。
渤海憲法全文
第一篇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條款
憲法保障下列的自然權利和公民權利:
一、一切公民,除德行上和才能上的差別外,都得無差別地擔任各種職業和職務。
二、一切賦稅都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攤。
三、同樣的犯法處以同樣的刑罰,不因人而有所差別。
國會不得製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限製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申冤的權利。
第二篇國家權力
第一條渤海國的主權屬於國民: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個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
第二條一切權力隻能來自國民,國民隻得通過代表行使其權力。渤海國的憲政是代議製;代表就是國會和國王。
第三條立法權委托給由人民自由選出的暫時性的代表們所組成的國會。
(1)國會由眾議院、參議院兩院組成。
(2)眾議院由各郡人民每兩年選舉產生的眾議員組成。各郡選舉人應具有該郡郡議會中人數最多之一院的選舉人所需之資格。凡年齡未滿二十五歲,或於某郡當選而並非該郡居民者,均不得任眾議員。眾議員人數,應按各郡的人口數目比例分配,此項人口數目的計算法,應在全體自由人民。眾議員的數目,不得超過每五千人口有眾議員一人,但每郡至少應有眾議員一人。
(3)參議院由每郡的郡議會選舉兩名參議員組成之,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每名參議員有一票表決權。參議員於第一次選舉後舉行會議之時,應當立即盡量均等地分成三組。第一組參議員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終時屆滿,第二組到第四年年終時屆滿,第三組到第六年年終時屆滿,俾使每兩年有三分之一的參議員改選;如果在某郡郡議會休會期間,有參議員因辭職或其它原因出缺,該郡的郡守可以任命臨時參議員,等到郡議會下次集會時,再予選舉補缺。凡年齡不滿30歲,在一郡當選時不是該郡居民者,不得擔任參議員。
(4)國會應至少每年集會一次,開會日期應為十二月的第一個星期一,除非他們通過法律來指定另一個日期。
(5)參眾兩院應各自審查本院的選舉、選舉結果報告和本院議員的資格,每院議員過半數即構成可以議事的法定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時,可以一天推一天地延期開會,並有權依照各該議院所規定的程序和罰則,強迫缺席的議員出席。參眾兩院得各自規定本院的議事規則,處罰本院擾亂秩序的議員,並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開除本院的議員。參眾兩院應各自保存一份議事記錄,並經常公布,惟各該院認為應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兩院議員對於每一問題之讚成或反對,如有五分之一出席議員請求,則應記載於議事記錄內。在國會開會期間,任一議院未得別院同意,不得休會三日以上,亦不得遷往非兩院開會的其他地點。
(6)國會有權規定並徵收稅金、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用以渤海國的共同防禦和全民福利提供經費;但是各種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在渤海國內應劃一徵收;鑄造貨幣,製定度量衡的標準;設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並且為了行使上述各項權力,以及行使本憲法賦予渤海國政府或其各部門或其官員的種種權力,製定一切必要的和適當的法律。
第四條政府是君主製;行政權委托給國王,在他的統轄之下由內閣大臣和其他負責行政官員行使之。
(1)最高行政權專屬於國王。國王是王國全部行政權的最高首腦;受托負責監視秩序和公共安寧的維持。
(2)各郡設立郡守及行政機關,各縣設立知縣及行政機關。郡守、知縣等行政人員不具有代表的性質。他們是由人民按時選出的官員,在國王的監督和管轄之下執行行政職務。他們不得幹預立法權的行使或停止法律的執行,不得侵犯司法製度、軍事布置或軍事行動。
(3)隻有國王一人得與他國保持政治關係,指揮談判,按照鄰國軍事準備比例進行軍事準備,按照他所認為適宜的情形而布置軍隊,在戰時並得規定軍隊的指揮。
(4)同外國決定並簽訂一切和約、盟約、商約以及國王認為對於國家利益所必要的其他協定之權屬於國王,但須經國會批準。
第五條司法權屬於一個最高法院以及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低級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級法院的法官,如果盡忠職守,應繼續任職,並按期接受俸給作為其服務之報酬,在其繼續任職期間,該項俸給不得削減。
(1)司法權適用的範圍,應包括在本憲法、渤海國法律、和渤海國已訂的及將訂的條約之下發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
(2)在任何情況下,司法權不得由國會或國王行使之。
(3)對一切罪行的審判,均應由陪審團裁定,並且該審判應在罪案發生的郡內舉行;但如罪案發生地點並不在任何一郡之內,該項審判應在國會按法律指定之地點或幾個地點舉行。
(4)凡經合法陪審團宣告為無罪的人,不得因同一事實而再受訴追或控告。
第三篇王室
第一條渤海國之皇統,萬世不易。王位是不可分的,且世襲傳給在位者的後裔,依嫡長次序,男係相承,女係及其後裔永遠不得繼承王位。
第二條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第三條在渤海國,沒有比法律的權力更高的權力;國王隻能根據法律來治理國家,並且隻有根據法律才得要求服從。
第四條皇室經費之製定及增減,概依國會議決。
第五條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第六條國會議決事項,由皇帝宣布之。
第四篇賦稅
第一條賦稅應於每年由國會討論並決定之,如非明文規定繼續有效,即不得繼續存在到下一次會期最後一日以後。
第二條國會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使國家償付任何個人的債務。
第三條各種賦稅和一切公共收入的收支狀況,須定期公布之。
第四條 郡守及知縣不得創設任何賦稅。
第五篇軍隊
第一條軍隊的設立是保障渤海國的主權和獨立,捍衛渤海國的領土完整和憲法秩序。
第二條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軍隊為政爭之工具。
第三條 渤海國決不從事以征服為目的的戰爭,亦決不用其兵力反對任何民族的自由。
第六篇憲法的修改
舉凡兩院議員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認為必要時,國會應提出對本憲法的修正案;或者,當現有諸郡三分之二的郡議會提出請求時,國會應召集修憲大會,以上兩種修正案,如經諸郡四分之三的郡議會或四分之三的郡修憲大會批準時,即成為本憲法之一部分而發生全部效力,至於采用那一種批準方式,則由國會議決。
本憲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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