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章節字數:1438  更新時間:09-12-23 12:19

背景顏色文字尺寸文字顏色鼠標雙擊滾屏 滾屏速度(1最快,10最慢)

    第七章

    絕塵山莊莊主嶽名雖然已經退隱江湖多年,但在武林上的威儀任然健在,這次他四十大壽更是廣發邀請帖,到時候,各大派以及各路英雄皆會齊聚絕塵山莊……

    “爹,孩兒已將邀請貼全部發完。”一身風塵仆仆歸來的正是嶽名的兩子一女,三人立在大廳中央,向嶽名彙報此次外出的情況。

    絕塵山莊大少爺嶽天宇,二十三歲,是嶽名與其第一任夫人所生,為人熱情好爽,在江湖上名聲很好。

    絕塵山莊二少爺嶽眠,二十二歲,是嶽名的收養的棄嬰,但是從小到大都視為己出,性格較為冰冷不善與人交流,少在江湖走動。

    絕塵山莊三小姐嶽瑟,剛滿十五歲,是嶽名與現任夫人所出,從小萬千寵愛於一身,性格越微嬌蠻。

    “這位公子是……”看著站在一旁的絕色公子,嶽名出聲問道。

    “在下傾城。”男子微笑著回答。

    “爹,爹,傾城大哥是我們在路上結識的,他人很好,我們相談甚歡,所以瑟兒就自作主張的邀請他來做客。”嶽瑟撒嬌的挽著嶽名的胳膊,說道。

    “正如小妹所言,傾城未曾涉足江湖,隻是到處遊曆旅行,所以孩兒……”嶽天宇也開口解釋到。

    “歡迎,歡迎,”未等嶽天宇說完,嶽名就爽朗的說道,讓人很難猜透他的心思。

    “我就知道爹是最好客的人。”嶽瑟甜甜的笑著說道。

    “你們幾人也累了,快回房去休息,天宇,為傾城公子安排好住處,前幾天閉月已經到了,你們兩人已經有幾年未見,但會兒去看看她。”嶽名吩咐到。

    “真的?閉月妹妹來了。”嶽天宇興奮的說道,他一直在期待著:“爹,那我們先去了。”幾人陸續離開,傾城一直微笑著,而嶽眠卻一直未發一語……

    原本清靜的晴園因為嶽天宇等人的到來變得有些嘈雜,經過幾天的修養,青雲的身體已經餘毒全清,沒有什麼大礙,隻是短時間內內力無法使用。

    先不說青雲高明的騙術,閉月與嶽天宇已經幾年未見,就算以前兩人多麼兩小無猜,幾年後人也會多少有些變化,所以,想要蒙騙絕塵山莊的眾人對青雲來說也隻是一件簡單的事。

    梅一向不太擅長與陌生人相處,所以隻是一個人呆在後院。

    天氣很好,陽光明媚。

    從屋子裏抱出從小帶在身邊的琴,這把琴是她小時候教她琴藝的先生送給她的,那時年紀小,第一次見到這把琴就喜歡的很,纏著先生鬧了許久先生才把它贈給了她,並囑咐她要時時刻刻帶在身邊,所以就出現一個小孩子抱著一把與身體不成比例的琴的滑稽畫麵,雖然母親反對她帶著這把破舊的琴,常說如果要是真的喜歡就送她一把名琴,但那時也說不清是什麼原因,想也沒有想就拒絕了母親。對著這把破舊的琴,她總是有一種說不出的感覺。閑著時,總是喜歡拿出來擺弄一下才安心。

    陽光似乎能為這把琴帶來生命,每當在陽光的照射下,這把琴總會變得特別的讓梅覺得溫暖,其實梅也想不通原因。

    “好琴,真是好琴!”低沉溫暖的男音從梅身後響起,梅微鄒眉頭,什麼人會到這後院來。

    “傾城公子?”梅稍顯驚訝,沒有想到會在這裏遇到他!

    “梅姑娘!”遠遠就覺得這抹招搖的紅色身影有些眼熟,沒想到真是她!

    顯然兩人都非健忘的人。其實像兩人這麼出色的人,本就少見,真能忘記的才屬厲害。

    “這把琴……真是一把好琴!”傾城伸手觸摸的一下琴弦。

    梅臉色微變,這把琴外觀看來是很陳舊的,能一眼認出這把琴的人不多了。

    “如果我沒有認錯,這把琴應該叫做——碧落吧。”傾城微笑著繼續說道:“上古時代流傳下來的一把絕世名琴,是著名的兩大神兵利器之一”

    “傾城公子,你……究竟是誰!”梅平靜的問道。能一眼就能認出這把琴的人,當今江湖上,絕對不超過無五人。

    “這句話應該是我問你才對,你究竟是誰,梅姑娘——”

    一陣風無聲無息的吹來,兩人相似一笑,一白一紅的衣衫隨風飄揚……

    江湖,終起波瀾!

    

    搜索關注 連城讀書 公眾號,微信也能看小說!或下載 連城讀書 APP,每天簽到領福利。

標題:
內容:
評論可能包含泄露劇情的內容
* 長篇書評設有50字的最低字數要求。少於50字的評論將顯示在小說的爽吧中。
* 長評的評分才計入本書的總點評分。

Copyright 2024 lcread.com All Rit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載本站內容。
請所有作者發布作品時務必遵守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法規定,我們拒絕任何反動、影射政治、黃色、暴力、破壞社會和諧的內容,讀者如果發現相關內容,請舉報,連城將立刻刪除!
本站所收錄作品、社區話題、書庫評論及本站所做之廣告均屬其個人行為,與本站立場無關。
如果因此產生任何法律糾紛或者問題,連城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