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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建立初期,一枚足值五铢钱重4克,每斗米合今7.8市斤,
以唐前期最低粮价米斗两钱计,每克铜币可购米0.98市斤,每文通宝可购米3.9市斤。
铜币一个称为一文,100个铜币为一钱,十钱为一两银子,十两银子为一金。
还有一种是1000文为一贯
下面是盛唐时期的物价:
米一斗:约20文钱
白面一斗:37文
生绢一匹:470文[最常用的布料]
火麻布一匹:400文[常见中高档麻布]
细绵绸一匹:1880文[高级绵织物]
粗棉布一匹:440文
紫熟绵绫一匹:2640文[高级丝织品,可能为三品以上官员官服的原料]
丝割一匹:1440文[中等丝织品]
棉鞋一双:27文
细鞋一双:100文[估计是丝绵鞋]
锄一个:50文[铁或钢制的农具]
镔铁横刀一口石铰:2000文[贵重的镔铁刀器]
梓霸刀子一镔剑:200文[含镔铁甚少的刀器]
普通钢或铁质刀:75文左右
波斯公骆驼一只:15510文
突厥敦马一匹:9400文
普通母马一匹:4320文
细健牛一头:4200文[高等公牛]
次健牛一头:3200文[次等公牛]
中等酒:约为150~300文一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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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按:史籍所记古代物价,一般以粮价为主,而且只记极贵、极贱之特殊情况。现从史籍中摘录有代表性的物价,以资参考)
唐高祖武德二年(618)米(斛)80000-90000钱(王世充统治的东都情况)
唐太宗贞观元年(627)米(斗)绢一匹(关中、山东情况)
唐太宗贞观四年(630)米(斗)3-4钱(此钱为开元通宝)
唐高宗永徽五年(654)粟(斗)2。5钱
唐高宗永淳元年(682)米(斗)400钱(关中水、旱、蝗、疫、两京间死人相枕于路)
唐中宗景龙三年(709)米(斗)100钱(关中饥)
唐玄宗开元十三年(725)米(斗)15钱(关中价);米(斗)5钱(青齐钱)
唐玄宗开元二十八年(740)米(斛)不满200钱(绢每匹价与斛米价相同,此为唐中叶两京一带正常物价)
唐肃宗上元元年(760)米(斗)7000钱(关中价)米(斗)1500钱(江南价,此时史思兵尚在作乱)
唐代宗广德二年(764)米(斗)1000钱(关中缺粮)
唐德宗兴元元年(784)米(斗)1000钱(关中旱蝗的情况,江东丰收无此高价)
唐德宗贞元三年(787)米(斗)150钱;粟(斗)80钱)(关中价)
唐德宗贞元八年(792)米(斗)150钱(江淮价)
唐宪宗元和六年(811)米(斗)2钱(天下大熟)
唐僖宗中和二年(882)米(斗)30000钱(黄巢在长安,被围,缺粮)
后唐明宗天成二年(927)粟(斗)10钱(时中原饥困,北方蔚、代等地粮价独贱)
(贞观)元年,关中饥,米斗直绢一匹。
又《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说:
贞观初……绢一匹,易米一斗。
又吴兢《贞观政要》卷一《政体》说:
太宗自即位之始,霜旱为灾,米谷踊贵。……是时自京师及河东、河南、陇右,饥馑尤甚,一匹绢才得一斗米。
又同书卷六《奢纵》说:
贞观十一年,侍御史马周上疏陈时政曰:“……往者贞观之初,率土霜俭,一匹绢才得粟(两唐书《马周传》均作“米”)一斗。……”(《旧唐书》卷七四《马周传》,《新唐书》卷九八《马周传》,《唐会要》卷八三及《通鉴》卷九一五同)
又陆贽《陆宣公翰苑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说:
武德年中,革车屡动,继以灾歉,人多流离。贞观之初,荐属霜旱,自关辅绵及三河之地,米价腾贵,斗易一缣。道路之间,馁殍相藉。(《全唐文》卷四六五同)
总之,唐代由开国到贞观初年,约共十年左右(618—627),因为连年征战,农产失收,物价都很昂贵,这是我们可以断言的。
唐初物价的上涨时期,到贞观初年即已停止。及贞观三四年,物价便作急剧地下降。这次物价低落的时间,一直到高宗麟德三年为止,约共三十八年(629—466)左右。
这时期物价所以大大的低落,主要因为物品供给的增加。历史上有一段故事,可以证明唐太宗对于生产事业的注意。《旧唐书》卷三七《五行志》说:
贞观二年六月,京畿旱蝗。太宗在苑中,掇蝗咒之曰:“人以谷为命,而汝害之,是害吾民也。百姓有过,在予一人。汝若通灵,但当食我,无害吾民!”将吞之。侍臣恐上致疾,遽谏止之。上曰:“所冀移灾,朕躬何疾之避?”遂吞之。是岁蝗不为患。(《唐会要》卷四四及《新唐书》卷三六《五行志》略同)
这么一来,由于政府的注意与努力,生产事业自然可以大加发展。结果,农产连年丰收,自足以促使物价的下降。
复次,自唐高祖武德四年起,政府又努力于币制的改革,把隋末的劣钱废弃不用,而代以品质较好的开元通宝钱。《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说:
高祖即位,仍用隋之五铢钱。武德四年七月,废五铢钱,行开元通宝钱。
又《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说:
武德四年,铸开元通宝。径八分,重二铢四参,积十钱重一两,得轻重大小之中。
钱的成色提高了,价值自然上涨,物价遂相反地下跌。
由于上述的原因,贞观年间,物价非常低廉。就米价来说,每斗只卖钱四五文,或甚至两三文。《贞观政要》卷一《政体》说:
至贞观三年,关中丰熟。……又频致丰稔,米斗三四钱。行旅自京师至于岭表,自山东至于沧海,皆不赍粮,取给于路。入山东村落,行客经过者,必厚加以供待,或发时有赠遗。此皆古昔未有也。
又《通鉴》卷一九三说:
是岁(贞观四年)天下大稔,流散者咸归乡里,米斗不过三四钱。
又《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说:
至(贞观)四年,米斗四五钱,外户不闭者数月,马牛被野,人行数千里不赍粮,民物蕃息。
又同书卷七九《魏徵传》说;
帝(太宗)即位四年……米斗三钱。
又《陆宣公翰苑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说:
太宗躬行俭约,抚养困穷。……是以至诚上感,淳化下敷,四方大和,百谷连稔。贞观八年以后,米斗至四五钱。俗阜化行,人知义让,行旅万里,或不赍粮。
又《通典》卷七说:
自贞观以后,太宗励精为理。至八年九年,频年丰稔,米斗四五钱,马牛布野,外户动则数月不闭。至十五年,米每斗值两钱。
以上是贞观年间米价低廉的情况。复次,其他农产品,如菽粟等,价格也很低廉。《旧唐书》卷七八《高季辅传》说:
时太宗数召近臣,令指陈时政损益。季辅上封事五条……又曰:“……今畿内数州……菽粟虽贱,储蓄未多。……”
其中关于粟的价格,《贞观政要》卷六《奢纵》说:
贞观十一年,侍御史马周上疏陈时政曰:“……自五六年来,频岁丰稔,一匹绢得十余石粟。……”(《旧唐书》卷七四《马周传》,《新唐书》卷九八《马周传》,《唐会要》卷八三及《通鉴》卷一九五同)
又《通鉴》卷一六九载贞观十五年八月:
乙巳,上谓侍臣曰:“朕有三喜一惧。……此年丰稔,长安斗粟直三四钱,一喜也。……”
由此可知,史家盛夸的贞观之治,在消费者的心目中看来,的确是值得讴歌的黄金时代。
以上是贞观年间物价下落的情形。其后,唐高宗即位,物价也是一样的低廉。《通鉴》卷一九九说:
是岁(永徽五年)大稔,洛州粟米斗两钱半,杭米斗十一钱。
这种物价低廉的情况,到了麟德年间(664—666),仍是一样。《旧唐书》卷四《高宗纪》说:
是岁(麟德二年)大稔,米斟五钱,<麦牟>麦不列市。
又《通鉴》卷二○。一麟德二年十一月丙寅条说:
时比岁丰稔,米斗至五钱,麦豆不列于市。
又《通典》卷七说:
麟德三年,米每斗折五文。
综括上述,我们可知,太宗在位的大部分时间,以及高宗在位的上半期,一共三十多年,由于钱币的健全,及农产的丰收,物价曾经长期地下降。
一般看物价往往看米价,但唐代实际交易,往往使用丝织品。这或许也有铜钱铸造不多的原因,也有很多其他的因素。
,政府也用法律形式予以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八十。”其中行滥指“器用之物不牢不真”,短狭指“绢匹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满五十尺,幅宽不充一寸八尺而卖”(《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在国家法律中对纺织品的长短规格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开元八年又重申纺织品“好不过精,恶不至滥,阔者一尺八寸,长者四丈。”(《新唐书》卷五七《食货一》)
唐律规定:“行利赃重者,谓卖行滥,短狭等物,计本之外,剩得利者,计赃重于杖六十者,谓准盗罪。一尺杖八十,一匹加一等。计得利一匹一尺一上,即从重科,计赃累而倍并贩卖者,亦如之,谓不自造作,转买而卖求利,得罪并同自造之者;市及州县官司知行滥情,各与造卖者同罪,检察不觉者,减两等,官司知情及不觉,物主既剔,各须类而倍论。”(《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
纺织品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初唐的均田制度,规定了相应的租庸调制,规定:“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新唐书》卷五七《食货一》。)调和庸所征收的基本都是纺织品。据统计:天宝中,全国赋税收入,包括租庸调、地税、户税“岁计粟则二钱五百余万石,布绢绵二千五百余万端屯匹,钱则二百余万贯”(《通典》卷六《食货六》。)
以上折合绢共计4146万余匹(其中粟、布、钱值3295万余、绵绢851万余)绢绵占全部收入的20。5%,若考虑:1、钱200万余系户税,实际主要纳实物,其中有相当部分为绢帛。2500万余石粟中,包括地税1240万余石和租粟1260余万石,二者几乎各占一半,无论地税还是租粟折纳绢帛的数量也很大,所以,加上折纳,绢帛当占1/3左右。可见绢帛等丝织品是唐朝财政收入的一大组成部分,也是丝织品货币化的一大表现。据《通典》记载:“当时州县殷富,仓库积粟帛,幼以万计,杨钊奏请所在粜变为轻货,及征丁租,地税皆变布帛输京师;屡奏帑藏充物,古今罕俦。”(《通典》卷六《食货六》。)
纺织品还在流通中起着一般等价物即货币的作用。一般认为证据在于《开元二十年九月十九日敕》中规定:“绫、罗、绢、布、杂货等交易,皆合通用。如闻市肆必须用钱,深非道理。至今后,与钱货兼用。违者准治罪之。”(《唐会要》卷八八。)在这里,纺织品具有和钱同样的地位。在开元二十二年十月六日敕中,纺织品的地位又提高了:“货物兼通,将以利用,而布帛为本,钱刀是末,贱本贵末,为敝则深,法教之间,宜有变革,自今后,所有庄宅口与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帛等,期于市买至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兼用,违者科罪。”(《唐会要》卷八九。)
作者闲话:
以上,大家可以了解下哒のω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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