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字数:2440 更新时间:10-07-11 18:31
第三十回宪法全文惊天下
宪法序言已自惊人,宪法的全文更是令渤海国人闻所未闻,见所未见。
渤海宪法全文
第一篇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条款
宪法保障下列的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
一、一切公民,除德行上和才能上的差别外,都得无差别地担任各种职业和职务。
二、一切赋税都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三、同样的犯法处以同样的刑罚,不因人而有所差别。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第二篇国家权力
第一条渤海国的主权属于国民: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个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
第二条一切权力只能来自国民,国民只得通过代表行使其权力。渤海国的宪政是代议制;代表就是国会和国王。
第三条立法权委托给由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会。
(1)国会由众议院、参议院两院组成。
(2)众议院由各郡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各郡选举人应具有该郡郡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於某郡当选而并非该郡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众议员人数,应按各郡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五千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郡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
(3)参议院由每郡的郡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参议员於第一次选举後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如果在某郡郡议会休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郡的郡守可以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郡议会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凡年龄不满30岁,在一郡当选时不是该郡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
(4)国会应至少每年集会一次,开会日期应为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一,除非他们通过法律来指定另一个日期。
(5)参众两院应各自审查本院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本院议员的资格,每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可以议事的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可以一天推一天地延期开会,并有权依照各该议院所规定的程序和罚则,强迫缺席的议员出席。参众两院得各自规定本院的议事规则,处罚本院扰乱秩序的议员,并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开除本院的议员。参众两院应各自保存一份议事记录,并经常公布,惟各该院认为应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两院议员对於每一问题之赞成或反对,如有五分之一出席议员请求,则应记载於议事记录内。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一议院未得别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亦不得迁往非两院开会的其他地点。
(6)国会有权规定并徵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用以渤海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但是各种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在渤海国内应划一徵收;铸造货币,制定度量衡的标准;设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并且为了行使上述各项权力,以及行使本宪法赋予渤海国政府或其各部门或其官员的种种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
第四条政府是君主制;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在他的统辖之下由内阁大臣和其他负责行政官员行使之。
(1)最高行政权专属于国王。国王是王国全部行政权的最高首脑;受托负责监视秩序和公共安宁的维持。
(2)各郡设立郡守及行政机关,各县设立知县及行政机关。郡守、知县等行政人员不具有代表的性质。他们是由人民按时选出的官员,在国王的监督和管辖之下执行行政职务。他们不得干预立法权的行使或停止法律的执行,不得侵犯司法制度、军事布置或军事行动。
(3)只有国王一人得与他国保持政治关系,指挥谈判,按照邻国军事准备比例进行军事准备,按照他所认为适宜的情形而布置军队,在战时并得规定军队的指挥。
(4)同外国决定并签订一切和约、盟约、商约以及国王认为对于国家利益所必要的其他协定之权属于国王,但须经国会批准。
第五条司法权属於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
(1)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应包括在本宪法、渤海国法律、和渤海国已订的及将订的条约之下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
(2)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不得由国会或国王行使之。
(3)对一切罪行的审判,均应由陪审团裁定,并且该审判应在罪案发生的郡内举行;但如罪案发生地点并不在任何一郡之内,该项审判应在国会按法律指定之地点或几个地点举行。
(4)凡经合法陪审团宣告为无罪的人,不得因同一事实而再受诉追或控告。
第三篇王室
第一条渤海国之皇统,万世不易。王位是不可分的,且世袭传给在位者的后裔,依嫡长次序,男系相承,女系及其后裔永远不得继承王位。
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在渤海国,没有比法律的权力更高的权力;国王只能根据法律来治理国家,并且只有根据法律才得要求服从。
第四条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概依国会议决。
第五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六条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宣布之。
第四篇赋税
第一条赋税应于每年由国会讨论并决定之,如非明文规定继续有效,即不得继续存在到下一次会期最后一日以后。
第二条国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国家偿付任何个人的债务。
第三条各种赋税和一切公共收入的收支状况,须定期公布之。
第四条 郡守及知县不得创设任何赋税。
第五篇军队
第一条军队的设立是保障渤海国的主权和独立,捍卫渤海国的领土完整和宪法秩序。
第二条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以军队为政争之工具。
第三条 渤海国决不从事以征服为目的的战争,亦决不用其兵力反对任何民族的自由。
第六篇宪法的修改
举凡两院议员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认为必要时,国会应提出对本宪法的修正案;或者,当现有诸郡三分之二的郡议会提出请求时,国会应召集修宪大会,以上两种修正案,如经诸郡四分之三的郡议会或四分之三的郡修宪大会批准时,即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全部效力,至於采用那一种批准方式,则由国会议决。
本宪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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