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州有州官,縣有縣衙:大清治下,地方縣衙能不能在京城抓捕人犯?

章節字數:1243  更新時間:20-12-16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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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史遇春

    三

    這個案件的起因,是良鄉縣捕獲了一名大盜,此人名叫馬海。

    良鄉縣衙在審訊馬海的過程中,馬海供說,儒生張文田是自己的同夥。

    馬海的捕獲地點是良鄉縣。

    良鄉縣,其故城在今北京市房山區竇店村西一裏,尚存遺址。明朝初期,良鄉縣隸屬北平府;明成祖(朱棣)永樂元年(公元1403年),良鄉縣隸屬順天府。滿清取得政權之後,良鄉縣的隸屬,因襲明朝,未作變動。

    馬海被捕獲之後,供出儒生張文田。

    但是,此時張文田不在良鄉縣,他正好在京城。

    張文田的具體所在,是巡城禦史陳恒慶分管的京師中城地界。

    良鄉縣錄了馬海的口供之後,因案件重大、事情緊急,所以,良鄉知縣馬上差遣衙役,進京對張文田進行抓捕。

    良鄉縣衙進京抓捕張文田的過程,不知是因為著急、疏忽、或者有意,總之,是有些瑕疵的。那就是:進京抓捕張文田的衙役,沒有攜帶關文。

    所謂關文,就是古代官府間相互質詢時所用的一種文書。到清朝時,關文的用途進一步擴大,凡府、廳、州、縣正印官行文佐貳、佐雜,府、廳、州、縣與兩司首領相互行文,都要用關文。

    良鄉縣的衙役跑到京師抓捕的時候,張文田正在京師中城的天橋上找人算卦。衙役問明張文田的身份、確定就是其人後,馬上就收捕了他。衙役帶了張文田,就要離開京師中城。

    當時的五城巡兵,發現有良鄉縣的衙役在中城抓了人,還要帶走。他們不允許衙役這麼做,不讓良鄉縣的衙役隨便把人帶走。

    其原因是:良鄉縣的衙役雖然也是在辦理公事,但是,程序和手續不完備。良鄉縣沒有關文照會城中,沒有要求巡城官兵協同緝捕。這是不符合製度的、是違反規定的。

    發生在京師中城地界上的事,最後,還是要中城的巡城禦史來定奪。

    陳恒慶得知此事之後,他讓巡兵將張文田傳至城中的察院。

    張文田到了察院之後,陳恒慶仔細看了看他。在陳恒慶的眼中,張文田就是一位文雅的儒士,看不出有歹人的做派和習氣。

    當然,人不可貌相。既然已經有良鄉縣的衙役追捕至京師中城,那麼,案子還是要處理的。

    陳恒慶安排,先將張廣田安置在察院吏房之中。然後,又吩咐良相縣的衙役回縣,並押送馬海前來京師指認。

    幾天之後,良鄉縣的衙役押送馬海,到了京師中城的察院。

    陳恒慶命令巡兵,先把把張文田帶進五城看押房的眾人之中;然後,安排帶馬海在眾人之中指認哪一個是張廣田。

    馬海進入看押房之後,一看,裏麵全都是人,他看了半天,也認不出哪一個是張廣田。

    於是,陳恒慶知道,馬海所供,必然有詐,就訊問他道:

    “你既然認不出張廣田,就說明你不認識他。你不認識他,為什麼要攀扯他入案、妄圖害他呢?”

    馬海隻能老實回答說:

    “小民曾經和他有些仇怨!”

    至此,案子已經全然清楚。

    於是,陳恒慶命良鄉縣的衙役帶馬海回良鄉縣處置,他當場便釋放了張文田。

    如果不是五城巡兵不允許良鄉縣的衙役在京師抓捕並帶人回縣,如果不是陳恒慶安排五城看押房的指認,想來,張文田的身家大概就無從保全了。

    雖然隻是單一案件,雖然隻是孤證,但是,還是可以看出些門道來的。一切,並不會混亂的,而是有序的。

    有人說,張廣田一案的處理手法有點像《白綾記》。

    那麼,《白綾記》又是怎樣呢?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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