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實施海禁(上)

章節字數:1690  更新時間:22-11-26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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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明帝國成立後,便實行影響深遠的海禁政策,禁止私人出海以及進行海外貿易,且作為一項祖訓,要求後世子孫遵守執行。

    為何會實行海禁政策呢?朱元璋是基於當時特殊情況才作出此項決定的。明朝成立初期,張士誠、方國珍的餘部盤踞在東南海島上,勢力不可小覷,朱元璋擔心他們與沿海百姓勾結而內犯甚至引倭寇入掠,故限製私人出海革除隱患。同時,朱元璋還考慮到倭患一直難以斷絕,雖然朝廷試圖通過外交手段化解倭寇威脅,但外交成效並不如意,倭寇時不時地進犯大明國土,而且還與大明有關人士勾結,造成禍害,令人煩惱;實行海禁政策,可以避免大明人士引狼入室的情況發生,不失為一項權宜之計。

    除了以上兩個原因外,還有另外深層次的原因。朱元璋是農民出身,小農思想根深蒂固,視野並不開闊,缺乏遠見思維。他要發展的是農業經濟,而對商業經濟和海外貿易並不重視,而采取重農抑商的策略。他想,我大明可是天朝上國,疆土遼闊,財力富足,無所不有,何須跟外國交易,倘若天下百姓紛紛出海貿易,實在是難以管理,還是讓百姓們安安分分在家鄉從事農業生產就好了。

    為此,朱元璋多次下詔申明海禁政策。洪武四年(1371年),下令禁止瀕海百姓私自出海,主要原因是當時方國珍餘黨時常進行劫掠。後來,雖然方國珍、張士誠餘黨逐漸覆滅,但朱元璋仍然嚴厲海禁,在洪武十四年(1381年)下令禁瀕海百姓私通海外諸國。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命信國公湯和巡視浙江、福建沿海城池時,申明禁百姓入海捕魚,以防倭故,主要是擔心以出海捕魚為借口,暗中私通倭寇,而禁止入海,可讓倭寇沒有水米接濟,沒有生意可做,最終撤退。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又下詔讓戶部申明嚴格交通外番的禁令,並明確中國金、銀、銅、錢、綢緞、兵器等物,不許出番,如果沿海軍民官司縱令私相交易的,將予以治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禁止民間使用外國的香料和其他外國貨。可以說,海禁更具體更嚴厲了。洪武三十年(1397年),又重申禁民眾擅自出海與外國互市。

    由於實行海禁了,朱元璋索性將太倉黃渡市舶司、泉州市舶司、寧波市舶司、廣州市舶司統統撤銷。市舶司是中國古代管理對外貿易的機構,始於唐,盛於宋、元,見證了中國曆朝曆代海上貿易的繁榮。然而,朱元璋對此不屑,懶得跟外國交易,直接讓其關門大吉。

    對於違反海禁的人,大明王朝則予以嚴懲。在頒布的《大明律》中對違反海禁的事項和適應的刑罰進行明確的規定。

    《大明律》規定,凡將馬、牛、軍需、鐵器、銅錢、緞匹、綢絹、絲綿私自運到境外銷售及下海的人,杖一百下;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死。而走漏消息、通風報信者,斬首。總體而言,刑罰挺重的,別以為杖一百下不重,其實會打得人皮開肉綻,往往是非死即殘。

    《大明律》還規定,凡官員及把守之人,與犯人串通夾帶,或知情故縱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凡守把海防武職官員,暗自允許貨船私自入境,串通交易,遺患地方,以及引海寇出沒,害我居民的,那麼主犯將判以死罪,其他人員根據受財枉法情況定罪,並發配邊衛永遠充軍。朱元璋十分厭惡貪官汙吏,向來對貪官汙吏進行嚴懲,而對勾結海寇的官員,懲處同樣十分嚴厲。

    大明王朝還禁止民間私自造船出海。《大明律》規定,若奸豪及軍民等人,擅自造二桅以上的大船,下海將違禁貨物帶往外國買賣,或潛通海賊,做其向導,劫掠良民的,主犯比照謀叛罪處斬,並梟首示眾,全家人發配邊衛充軍。若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外國人圖利者,為首者處斬,為從者發邊衛充軍。若隻是將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一些番貨,以及雖不曾造大船,但糾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私買販賣蘇木、楜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貨物沒收充公。二桅以上的船屬於大船,適合遠洋航行。禁止民間造二桅以上的船,可以避免百姓出遠洋。這不愧是釜底抽薪的策略。

    為更好地實施海禁,大明王朝還在浙江、福建、廣東等地實行遷界政策,即將沿海附近島嶼的居民遷入大陸,不讓他們繼續在島嶼居住,以防他們與倭寇私通。涉及的島嶼多達三十六個,限時日讓居民內遷,不肯遷者死。可以說做得夠絕的,為實施海禁,明王朝無所不用其極。但是因為島嶼沒有了居民,反而更容易讓倭寇占據成為巢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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